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本文首发于财新观点网该作者的专栏,贾平翻译)

文 | 森特·约翰逊 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南德州讲席教授

在长达230年的美国宪制历程中,仅有一位总统被迫辞职。19748月,由于失去了执政所需的政治支持,美国第37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黯然离职。

美国总统辞职会带来什么?尼克松的案例昭示,如果改革者们抓住机遇,将产生一系列远超未料的后果。

 

曾经是“政治上不可战胜的”尼克松

尼克松的辞职本来是件不大可能的事。1972年,尼克松正处于其政治权势的巅峰,那一年早些时候,他还取得了两场外交胜利:他刚刚重启了与中国建立关系的大门,并在北京与毛泽东和周恩来晤面;他还通过在莫斯科和勃列日涅夫的会面,重新理顺(re-engage)了和苏联的关系。在美国,这些大胆的举措,被电视媒体进行铺天盖的报道。

此时的尼克松,政治上极其强大。在一路挺进197211月的大选之际,他甚至不需要(亲自参加)竞选活动,而是把他的代表们(往往被称为总统“代理人”)派往全国各地,向公众们宣讲为什么尼克松应当再次当选。

所向披靡的尼克松

在竞选之夜,尼克松和他的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Spiro Agnew),轻松碾踏了来自民主党的竞争对手,在49个州获得胜利,赢得了第二个四年的任期。他们的对手,参议员乔治·麦戈文(George McGovern)和他的竞选伙伴萨金特·史瑞弗尔(Sargent Shriver)——两位体面而可敬的人士——仅仅赢得了一个州(马萨诸赛)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然而,任期尚未过半,尼克松就被迫离职。

水门事件

关键问题是1972年夏天发生在华盛顿特区水门办公区的一起突发事件。总统方面成立的竞选委员会雇佣的一个人,愚蠢地试图入室窃取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关于总统竞选的一些机密信息,尼克松政府则试图掩盖高层官员卷入该事件并为其打掩护的事实,但这些企图最后都未能得逞。《华盛顿邮报》率先爆料,事件随后被各种影视剧,比如1976年名为《总统班底》的电影所演绎而恒久流传。

水门事件调查

国会就调查水门事件所涉事实展开了听证,最终弄清楚了白宫里有人卷入其中。在国会听证期间,人们得知一个放置在椭圆形办公室里的录音系统,定期录下了尼克松和其阁僚与工作人员们的对话。

负责该事件调查的特别检察官发出传票,调取相关录音证据。尼克松则以“行政特权”为由,试图抵制并保有录音带。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必须移交该录音带,面临着众议院弹劾程序的尼克松只好放弃抵抗。这份后来被称为“确凿证据的录音带”(smoking gun tape),清楚地证明了尼克松本人曾经卷入掩盖(该事件发酵的)企图,这一真相被披露后,尼克松在国会里的政治支持,被迅速蒸发了。

尼克松的陨落

水门事件危机让美国举国震动,直到1974年夏天,这还是最引人关注的消息。尼克松无法再富有成效地履行其总统职责,意识到自己大势已去,他选择了辞职而不是面对弹劾程序,并随后返回加利福尼亚老家。

杰拉德·福特(而不是阿格纽)顶替了尼克松的位置。阿格纽已于1973年秋在对逃税和洗钱的刑事指控表示无异议后辞职。根据宪法第25修正案,尼克松任命了受人尊重的众议员福特补了副总统的缺,并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这样,虽然通过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选战优势比(之一)而得以再次当选,尼克松和阿格纽在两年内就因被证不诚实而先后下野。

耻辱与幻灭

数以百万计投票支持尼克松和阿格纽的选民(包括许多民主党人士)对此深感失望、耻辱与幻灭。水门事件调查证实了尼克松及其副手介入了多项(不止是擅闯民主党总部)刑事违法行为。尼克松还曾经攒了一份“敌对人士名单”,出于政治目的,滥用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对美国来说,那是一个令人尴尬的时代:美国不仅很快就要输掉越南战争,美国民主还遭遇了史上最大的腐败。而尼克松辞职后,有两个方面得到了重大发展,意料之中的一个,是政治的;意料之外的一个,则是关于(法律)专业或职业(professional)操守的问题。

尼克松辞职的政治后果

政治后果是,在随后的总统大选中,美国选民开始自然而然地倾向于投票给一个具有优良品德的候选人。1976年,仅有在佐治亚这样一个小州任过一任州长经历的籍籍无名的吉米·卡特Jimmy Carter, 当选为新一届美国总统。他许诺不再误导美国民众,并以尊重人权为原则,践行外交政策。卡特和他的副总统,瓦尔特·孟德尔Walter Mondale),在19771981年间,提升和践行了执政的(道德)标准。

尼克松辞职对(法律)职业(准则)产生的后果

尼克松的下台事件,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则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尼克松是律师出身,许多卷入水门事件丑闻的人也有同样的背景。这让许许多多美国民众——以及许多律师自己——感觉法律人/律师们和普通罪犯那样都很坏。

尼克松的辞职很快就导致了一场关于律师行为(准则)的革命,并转变和形成了现在称之为“法律伦理”或“执业律师的专业责任”(Attorney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的领域。这对法律职业的变革产生了很大作用,而这一大幕在尼克松辞职前几年,就已经被一份题为《卡拉克报告》(Clark Report)的文件所拉开了。

关于律师执纪审查准则Discipline的《卡拉克报告》

汤姆·克拉克(Tom C. Clark)在长达四分之一个世纪中,位居美国法律界之翘楚。1945年到1949年,他是杜鲁门总统的司法部长;1949年到1967年,他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在一个民权案件中,发起了美国第一个“法庭之友”文件,并在刑法和宗教-国家关系领域,撰写了一系列堪称里程碑式的判词。

但有人认为,克拉克大法官对法律领域最大的贡献,是在1967年当他的儿子拉姆齐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司法部长、而克拉克本人则离开最高院以后作出的。在那一段岁月里,克拉克将他的智慧与精力,投身于美国律师协会的一个委员会中(现在被称为“克拉克委员会”)。这个机构对律师执纪审查准则做了深入的研究,这一过程通过研究对违反规则的律师课以惩罚而使得这些规则得以实施。该委员会还发布了一份报告(《克拉克报告》),并最终推动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克拉克报告》是一个起点,在随后的数十年间,它完全重塑了法律伦理领域。

“丑闻境遇”

即便是在50年以后的今天,《克拉克报告》读起来依然是一份气势恢宏、主题鲜明的呼唤法律职业诚信的文献。这份1970年发布的报告,以直白的语言和清晰的表述,谴责了美国律师执纪审查准则体系的诸多缺陷。该委员会呼吁立即和广泛的改革,并以明确的措辞宣称:

在经过3年的对全国范围内律师执纪审查准则的调研后,本委员会必须报告现有的、需要引发即刻关注的法律职业“丑闻境遇”。鲜有例外的是,律师们对此压倒性的态度,不是无动于衷,就是存有敌意。故而,惩戒性措施在许多司法管辖地的实际操作中,并不存在。实践操作和程序大多老旧过时,许多惩戒性的执纪机构缺乏对这些错误行为采取有效行动的权力。

 

一份充满激情的文献

《克拉克报告》是一份长约200页的结构紧凑而充满激情的文献。它分析了委员会在律师执纪领域涉及的36个不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问题解决建议。委员会报告以匿名方式,引述了诸多真实故事,这些活泼的故事,昭示了彼时执业律师执纪规则的缺陷。在报道这些证据时,《报告》的语调通常是惊讶的,但自始至终,该文件都体现出了委员会对于律师执纪制度能够被改造成在功能上既能为公民提供保护、又能公正地对待律师的制度上的自信。委员会强调,公众对于法律职业者的不满是十分巨大的。

广泛的改革

19708月,美国律师协会的管理机构(成员)一致批准了《克拉克报告》及其数量众多的建议,进而推进各种步骤以确保各州能够具体执行。《克拉克报告》以及数年之后的水门事件丑闻(该事件中数量众多的法律人被指控或证实犯有罪行),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辩论。这一辩论随后引发了一系列律师执纪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包括法律教育、律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执业过错责任(malpractice liability)、法律继续教育,以及伦理改革。今天,已经没有人再认为,美国的法律职业执纪(体系)是有“丑闻”缺陷的了。

数量众多的颜面扫地的法律人

与水门事件想联系,包括尼克松总统和他的司法部长约翰·米歇尔(John Mitchell)在内的21位法律人/律师,涉嫌违法违规。律师的伦理标准,由此为法律职业体系内外的人士所诟病。《克拉克报告》对律师执纪体系丑闻的谴责,以及水门事件丑闻表明,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这由此导致了法律专业责任领域永久性的改变,而相关进展及其数量都是令人瞩目的。

法律教育中对伦理的关注

1970年以前,很少有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会去关注律师执业伦理。结果导致了那个时代的新律师通常对专业责任事件的挑战应对不足,而这些事件恰恰是他们在执业时要面对的。

今天,在美国所有的法学院,学生们都会被要求修一门完全以律师专业责任为主题的课程。这些课程通常要求学生花费30个及以上的学时,学习各种律师在法律执业时可能会遇到的伦理事件的类型。此外,法律诊所课程和其他的项目,现在也会对律师执业伦理予以充分的关注。比如,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伦理机构工作的学生,会为律师们就如何应对执纪规则问题提供咨询,他们还会起草关于专业责任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摘要等。

跨州的专业责任考试  

几乎所有的美国的州,现在都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进入法律执业之前,去通过一个特殊的律师专业责任(Attorney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MPRE)考试。MPRE是一个标准化测试,有50个问题,每次测试都会变化。未能通过测试的学生,在多数州将无法获得律师执业牌照。在1980MPRE设立之前,关于执业律师专业责任的测试在律师资格考试中是被最小化的,或者干脆就没有,在那时,不懂专业责任规则而能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还是可能的。

MPRE有助于确信,在法学院里教授的专业责任课程得到了(应试者)的关注和学术上的追寻。该测试目标在于,确保每个律师都学习过专业/职业规范的基本规则。

法律继续教育中的伦理教育

近年来,大多数美国的州都通过了律师要接受法律继续教育(CLE)的规定。比如德克萨斯州,每个律师每年必须接受15个学时的额外指导,以维持其执业资格。许多州要求CLE的内容中要包含法律伦理。在德州,15个学时中的3个,必须被用于学习法律伦理。这种规定有着重要的实践影响,几乎所有的法律继续教育项目,现在都包含一个或更多完全或部分是伦理问题的授课(讲座)。一些州通过对律师资料的定期审查,以强制执行这一继续法律教育的要求。

为律师提供伦理建议

今天,律师杂志,比如《美国律师协会期刊》(ABA Journal),通常会含有一个“伦理”专栏,为如何应对伦理问题提供相关建议。许多其他的律师刊物,比如《国家法律期刊》、《新泽西法律期刊》、law.com和《德州法律》等,都有相当篇幅用在伦理问题上,比如律师和客户间的争端、律所的解散,以及法院对法律执业的相关裁定等。

在许多州,律师们就法律执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获得免费、私密的电话咨询。例如德州的律师可以打电话给律师伦理帮助热线(Attorney Ethics Helpline),并和一位相关问题的专家谈话,该专家将回答执纪规则的相关问题。伦理帮助热线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渠道,以获取专家意见,帮助律师评估自身对该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或者其他律师给出的建议。

作为全美最大的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可以提供名为“伦理搜寻”(ETHICSearch)的免费服务。“伦理搜寻”为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学院学生、法官助理提供服务,帮助使用者按地索引美国律协的规则、伦理意见、以及其他伦理资源。大多数搜寻是免费的,许多问题可以被当即回答。

伦理意见

长久以来,美国律协、美国的许多州的以及部分地方律协都提供书面伦理意见,为律师如何遵守其伦理义务进行指导。一些伦理意见会涉及广泛的议题,比如对在代理期间修改代理费协定进行限制,或者限制向国外进行法律服务外包等。其他的伦理意见,则涉及一些更为特定的事件,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使用一个特殊的商号,或者用法律服务与其他服务提供商进行“易货”贸易。

遵循有着良好推理并于事实上可操作的伦理意见的律师,通常会在面对不当行为指控时,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然而严格而言,伦理意见对法庭和执纪机构是没有拘束力的,其功能更多是提供指南,而不是提供豁免。不过在发布伦理意见的委员会任职的律师们,通常会熟知专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即便伦理意见仅仅是建议性的,它们通常会为分析在某种具体场景下律师们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提供一个良好的分析开端。

伦理意见通常在律协刊物或网站,或者线上法律数据库发表,这样对除了问询方以外的人也有用。询问伦理意见的律师的身份将不被公开,而调查相关伦理意见就某个问题说了什么,通常是研究一个伦理问题的基础。

伦理网站

网站上有着海量的伦理信息。美国律协的职业责任中心网站提供了其他的法律伦理网站的链接。一些法律伦理学者也做了一些关于特定伦理问题的网站,比如关于现代科技(云计算,信息电子传输和社交网络等)相关的问题等。

         伦理中心与期刊

水门事件后,出于促进法律和司法伦理的目的,大量的职业(伦理)中心被建立起来。这其中包括(除美国律协“专业责任中心”以外)州立的机构(如德州法律伦理中心),以及其他在全美数十个大学(包括耶鲁、哈佛和斯坦福)建立起来的伦理中心。这些中心会组织研讨会,并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以确保律师、法官和法学院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责任。

还有一些大学出版关于律师专业责任的法律评论刊物,其中包括乔治城大学《法律伦理学》期刊、圣玛丽大学的《法律执业过错与伦理》期刊、圣母大学的《法律、伦理和公共政策》期刊、阿拉巴马大学的《法律职业》期刊等。这些期刊都是在水门事件和尼克松辞职后才办的。

         多元的执行体系

今天,适用于美国律师的伦理规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实施与执行。这其中包括惩戒(通常有训诫、暂停执业、吊销律师执照以及再教育等)、执业过错诉讼(一种律师可能会因为有缺陷的专业行为,陷入向被造成伤害的申请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法院施加的制裁(如对“轻率诉讼”课以罚金),以及没收费用(如果律师对客户严重违约,导致全部或部分失去赔偿的情形)。

专业化的惩戒程序

今日美国律师所面对的惩戒程序,是强力、财力充足且高度专业化的。调查有错误行为律师的检察官们,往往待遇优渥并在伦理执纪领域全职履职,其目的在于监督专业行为并保护大众。通常,这些检察官们往往也是全国律师咨议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Bar Counsel NOBC)的成员,这是一个深受尊敬的专业机构,专门促进执纪领域的高标准和最佳实践。NOBC和相关组织搜集数据,进行行为研究,起草标准,提供教育项目,并为执纪官员提供咨询。各律师协会和州高级法院之间不断增加的交流和协作,也完善和提升了执纪的程序。

另一方面,那些专门为其他律师提供辩护的律师,通常也是同样受到尊敬的“专业责任律师协会”(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LawyersAPRL)的成员。这一机构的成员通常因把相当的执业时间投入法律伦理问题,而在该领域受到高度尊重。APRL运作着一个活跃的网上讨论平台,这一领域的执业律师们能够由此向同事们获得咨询和指南,相互辩论,并就最近的律师执业责任相关的法律发展进行评论。APRL 还定期举行继续教育会议,会议邀请在专业责任领域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律师协会(成员)和学者参加。

         执业过错诉讼

法律执业过错诉讼是现今美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在水门危机后发展起来的。在此类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损害的客户,起诉其原来的律师以寻求该律师给自己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成功的执业过错诉讼原告通常能获得数万、数十万甚至数以百万美元计的赔偿。法律执业过错诉讼和相关的法庭判决,往往会得到法律相关媒体的广泛报道。许多律师把被以前的受损害客户可能指控(自己)有违反伦理的行为,从而在执业过错诉讼中承担责任,当作自己执业生涯中的最大风险。

充分的法学学术研究

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法律执业过错案件的增长,导致了该领域法律学术研究的爆发性增长。今天,很容易找到与《如何‘做律师’的法律》这一议题相关的教学材料、条约、法律期刊文章以及执业手册等。这类法律学术研究在水门事件发生前,基本是不存在的。因此,现在许多法学教授都把专业责任或法律执业过错相关法律,作为他们授课重点,或者研究领域,也就不让人感到奇怪了。

         继续伦理教育

自水门事件危机和尼克松辞职以来,美国几乎陷入了持续性的伦理改革模式。适用于律师的专业伦理规则位于这一过程的中心,内容包括决定是否惩戒、是否有执业过错责任、制裁,或者没收律师费等。勿庸置言,律师们对法律伦理规则所课以的义务、以及到底这些责任如何确定,是非常关注的。

现行的规则被定期研究,以评估是否要被“改革”。改革的建议也不断推进,并得到公开的辩论。律师们也定期在公投中进行投票,决定一个(有全国适用效力的)标准伦理法典(model ethics code),比如很有影响的《职业行为标准规则》,或者某个特定州的伦理法典,比如德州《职业行为执纪规则》等,是否应该被修订。律师们会密切关注这些过程,因为这对他们关系重大。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发声,以表达自身的观点。

         尼克松在法律伦理领域的遗产

水门事件的爆发以及尼克松总统的辞职,促进了法律伦理领域诸多有价值的改变。正如前白宫顾问约翰·丁(John Dean)指出的,这些改变是后水门时代真正有恒久价值的改革。在尼克松离职后,改革者们抓住机遇,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实践规则,提升了律师的执业标准,为客户和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当然,尼克松对此并没有功劳,因为他的行为本身,不少都是不诚实的,悖离了美国法律职业最优秀的传统。这个故事还表明,用一句老生常谈的话来说,“乌云也可以镶金边”。谁也没想到,那场入室盗窃民主党党部的闹剧,能够对法律职业产生如此正面的影响。

         水门事件危机是美国历史中一个低点。幸运的是,法律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内的改革者们,将此事的认识,提升到了触及美国法律制度根本性问题的高度,导致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优先关注。今天,比以前更多的(研究)精力和更多的资源,被投入到了对美国律师和法官(履行)更高行为标准的衔接和执行方面。由此,这一部分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也优于其在美国历史上的其他任何时候。

 

文森特·约翰逊是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的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南德州讲席教授。他是美国最为权威的法律伦理学学者之一,他参与主编的《法律伦理学》(2018)是全美法学院的通用教材。他曾以富布赖特学者身份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在也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译者简介:贾平,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主任,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注:关于翻译用语,本文将discipline一词,按照不同语境,翻译成“执纪、惩戒、纪律处罚(分)规则”等;将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一词,翻译成“专业责任”;将malpractice一词,翻译成“执业过错(责任)”(这个词主要是针对有过错/过失的专业人士责任,这些人士主体分,一般是有执照的,主要是执业律师或执业医师)。

 

 

话题:



0

推荐

贾平

贾平

49篇文章 4年前更新

法律与公共政策学者,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以及投资银行律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主要作品有《萌芽中的民主--2006/7艾滋病非政府组织选举》、《生命的权利》(译著)、《自由与枷锁——性倾向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副主编)等。 电邮:jiaping@healthgovernance.org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