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社6月27日称,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致信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请求中国免除一名菲律宾女子的死刑,这名35岁的女毒贩可能于本周四至7月2日之间被执行死刑。报道称,该女子自2008年以来曾18次向中国境内走私毒品,每次报酬为3000美元至4000美元。该女子于2011年1月在杭州机场被逮捕,一同被捕的还有一名菲律宾男子(http://news.163.com/13/0628/06/92EGL51I00014JB6.html)。
我没有看到更为详细的证据资料,但如果该报道所提细节属实,那么,该女在贩毒走私的领域,明显属于国际上通称的“零包”贩毒群体。顾名思义,就是以零星的方式携带毒品,在自用的同时,提供或贩卖他人使用,基本上是毒品市场上的三道或者四道以下的小贩子,位于国际毒品交易链的末梢位置。而对她的定罪,则明显是将其定义为刑法上的“连续犯”,即在一段相当的时期内,持续做一件触及刑律的行为,本案的“连续”计算,显然需要溯及至2008年,即将她自2008年起的交易行为一并计算,依据报道,总额不超过72000美金(我请教了一位云南从事毒品和戒毒工作的专家,她告诉我,云南边境每克海洛因价格300元-600元不等,到了昆明为800元每克,和杭州比,这个价格应该不高)。
网上对这一事件的争议是明显的,一批人高声喊打,杀气腾腾;另一些人则是在琢磨为什么阿基诺要写这封信,其险恶用心何在。更重要的自然是我们该如何看和如何应对这件事情。这就涉及了如何看待和认识贩毒及其性质。
对“毒品贩卖”不加区别的处置是不合适的——应把零包贩毒和暴力贩毒组织加以区分
参与毒品交易的许多人自身是暴力和恐吓的受害者或者是药物的依赖者。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毒品零包贩卖者(统称为“骡子”)在毒品供应和发货链中担负着最明显和最危险的角色。与那些负责毒品贩卖的组织不同,那些人通常没有大量暴力犯罪史,上述这个菲律宾女子就显然属于这类人。一些人从事毒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弄到钱,并将这些钱用于自己的毒品依赖(吸毒)。我们不应该把这些因贩卖而被逮捕的人当作与贩毒组织同等有罪对待——许多人参与这些行动是被强迫的,或者是由于他们自己的毒瘾或经济状况而不得不采取这些不顾一切的措施。我们将他们像那些控制毒品市场的暴力犯罪集团成员一样加以惩罚,这是不合适的。
严厉的禁毒法律执行的对象却往往是那些本身就是受伤害和无权无势的人
数十年来,为了证明自己打击毒品的决心,不少国家对于涉毒问题制定了过于严厉的法律。而这些法律的执行对象,却往往是那些身陷于非法毒品市场下端的人们,例如农民、速递员和小贩,这就使得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被捕的是毒品市场中那些非暴力的和低等级的“小鱼”。他们是最明显而易被拘捕的,并且没有让他们从困境中脱身的手段。数以千万计的这类人在最近数十年来被逮捕和监禁,毁了他们的生命和家庭(最近网络上讨论的南京李氏小姐妹被活活饿死在家中--他们的父母因为吸毒贩毒被判刑和关押---实际上就是我们的毒品政策对于吸毒者和零包贩毒者过于严厉,缺少弹性和人文关怀以及对于易受伤害的弱势人群利益保障缺少政策考量的后果),却没有减少非法毒品的可获得性,也没有削弱犯罪组织的力量。事实上,想要通过参与上述这些活动以改善自己的生活、供养家庭或脱离贫困的人数可以说几乎是无限的——中国登记在案的吸毒者为150万,他们以及他们周边的一些人,大都扮演或者扮演过“骡子”的角色,其成瘾后吸食和“贩卖”的毒品数量,恐怕都不会低于这个菲律宾女子,按照这一逻辑,我们是不是应该把这150万吸毒者和向他们提供少量毒品的小贩全部判处死刑呢?
把目前用于大张旗鼓宣传进行毒品控制、打击“小鱼”的的资源用于别处会更好,或者说,国家应当将镇压行动专注于有组织的犯罪和毒品贩卖者身上。
将目标转向打击那些力量不断壮大并获得毒品市场利润支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执法机构的资源利用将更加有效得多。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这些组织所犯下的暴力、恐吓、腐败等罪行是对个人和国家安全以及民主制度的极大威胁,因此政府和执法机构努力对这些行为实施打击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在世界各地,吸毒的危害主要不是吸毒者和零包小贩们造成的,而是有组织的暴力犯罪集团。脆弱的治理、普遍的贫穷、不稳定以及装备不良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并受毒品交易的暴利驱使,这些犯罪集团网络已经渗入政府、国家机关和军队。被毒品交易驱动的腐败和洗钱,败坏了地方政治,并扭曲了当地经济。在金三角、东欧、拉美和西部非洲,这些故事一再重演;而在中亚的“金星月”地区,如阿富汗和吉尔吉斯坦,有组织的贩毒为恐怖主义和区域分裂势力提供了重组资金保证。而这一切,仅仅通过抓几个脆弱的吸毒者和无权无势的“骡子”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鼓励对小规模和初犯贩毒者采取其他判处办法
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建议,因小规模贩毒而被捕的大多数人并不是歹徒或有组织的罪犯。他们是被剥削而在街头从事高风险贩毒的年轻人,他们是挣钱为自己吸食的而毒品依赖者,或者是被其上线所强迫抑或被胁迫携毒越境的快递员。如果将这些人与那些控制毒品市场的有组织的暴力罪犯一起按照同样的法律条款下被起诉,这将导致了重刑无差别的施用。其结果是政府以巨额花费填满监狱的是长期服刑的轻刑犯,而没有丝毫影响毒品市场的规模或赢利能力。在一些国家,这些违法者甚至被处以死刑,全然违背国际人权法。所以,这些国家的法律应该考虑与义修订,或者在执行时更具人性化。
从轻发落菲律宾贩毒女子可以成为我们的政策选项而并不违反法治原则
对于一个5年累计贩毒金额在7万美金左右的菲律宾女子来说,这笔钱(每次3-4000美金)显然是为了贴补家用。如果我们的法律对这样一个人严加惩处,当然有可能是赢得一片“网民”的欢呼,并似乎彰显了执法如山的气势,但实际的效果则另当别论。当然我们也可以有其他的政策选项,其中之一就是轻判,比如可以处以死刑以外其他刑罚并驱逐出境。另外一个方法是特赦,依照我国刑法,特赦是可行的(中国政府适用特赦对象主要是针对日本侵华战犯,我认为我们当然可以适当扩大覆盖面)。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将凸显中国的大国气度,是一种国际关系中的“仁慈”之举,也符合国际人权法原则和法治原则(菲律宾取消了死刑,理论上讲,我们的司法系统也可以做出不高过菲国法律处罚严厉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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