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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帮助患者的有效办法是有效的药物并结合心理、行为和社会的综合性治疗方法,而不是 “惩罚”和“监禁”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贾平

 

 6月26日是国际戒毒日。今天,全球有2亿多人在使用毒品,吸毒人群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到目前为止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就达150万,毒品(包括新型毒品)泛滥及其使用早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从全球范围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曾经将严厉地处罚吸毒者群体作为限制毒品泛滥以及反对毒品的主要公共政策选项,许多国家都曾经有过严厉刑事化处罚甚至处死吸毒者的法律或者相关实践(如鸦片战争前的英国和中国以及20世纪90年代后的缅甸克钦邦)。强制戒毒,也就是将吸毒者圈禁,用强力的方式对其实施生理脱毒的方法,更是被看作一种对付吸毒者并使之脱毒、戒毒进而回归社会的“有效”模式。

不过,世界各国数十年的经验表明,对使用毒品采取刑罪或惩罚的政策效果甚微,毒品使用者人数以及主要毒品使用量不降反升,毒品使用人群与毒品使用相关的健康问题日趋严重,需要重新审视既往政策并探讨新的应对策略。

吸毒是一种脑疾病

过去20余年的神经生物学和神经行为学研究证明,所谓的“吸毒成瘾”就是药物成瘾的一种,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吸毒成瘾”〔使用阿片类药物如美沙酮、纳洛酮、丁丙诺菲、口服吗啡、二乙酰吗啡(药用吗啡)以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成瘾〕者偏常的思维和行为,都是特定脑区受损的症状,因而“吸毒成瘾”者是脑部受到毒品损伤的病人。全球的科学研究证据表明,帮助这部分人的有效办法是采用经过临床证明有效的药物并结合心理、行为和社会的综合性治疗方法,而不是对他们实施“惩罚”和“监禁”。

2012年3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联合国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组织、世界食品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艾滋病规划署等12个联合国机构联合发布了《关闭强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声明》,号召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一些亚洲国家)关闭这些中心,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自愿、知情基础上在社区内为需要这些服务的人,提供适合的卫生保健服务。这些服务应该包括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药物依赖治疗,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以及针对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卫生、法律和社会服务,以使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等。2011年6月,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在名为《反毒之战》的报告中提出,吸毒者“没有危害他人”,不应处罚他们,政府应该试用新的法律,削弱有组织犯罪集团,并向吸毒者提供健康治疗服务。

我们建议,中国也应该逐步接受过去数十年来全球范围内毒品政策和神经生物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立足事实和科学证据,并吸取实践当中的经验教训,相应地修改毒品政策,更好地减少毒品问题及其不当的应对政策对受影响的个人和国家带来的伤害。

强制隔离戒毒之伤

在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之前,中国就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种戒毒制度。其中,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强制、由戒毒所实施。

《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被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在保留自愿戒毒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在内的戒毒体系。戒毒体系的重心似乎转到了社区戒毒和康复方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社区戒毒的程序性规定总体来说是含糊的,为强制隔离戒毒“吸收”社区戒毒创造了条件,社区戒毒更像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延伸;社区康复,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最长三年)结束后,将戒毒期限延长的制度,其本身的操作流程与社区戒毒相同,最长为三年。所以,中国的戒毒体系是以强制隔离戒毒为核心的。

但是,抓捕吸毒者并强制戒毒需要建立大量的戒毒所,建设和维系戒毒所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按照《戒毒条例》的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3-6个月后,转至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戒毒。这就意味着公安和司法部门均有强制隔离戒毒所系统,这无疑提高了社会成本。2011年2月,司法部消息称,截至当时,司法行政系统已在全国建成了245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是,政府拨款又无法完全维持强制戒毒所的运转,这就产生了以强制戒毒为名对吸毒者收费的动力,如司法部2011年2月消息称,“戒毒康复场所(区域)普遍引进了生产项目,提供就业岗位,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同时,还能实现所内就业,得到劳动报酬。”政府大量建设投入的“工程油水”、收回财政投入的意向以及“收费”运转的“灰色地带”、(可能的)强制性劳动带来的利润以及监管流程不透明导致的乱收费的寻租冲动,都会加重部门利益的扩张,不断全面扩张甚至自备医务人员,就超出了公安、司法系统本身的工作范围。其不透明的运转也使得侵犯人权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

强制隔离戒毒转向

当下中国应逐步改变仍以强制隔离戒毒为禁毒主要手段的现状,对全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调查评估,评估有多少人治疗后成功摆脱了毒品,评估投入产出比以及和复吸率间的关系。从而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国际标准和公共卫生导向,实施规范化管理和进一步转型做好思想和实践储备。

我们还建议:

——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一方面要提升并规范现有戒毒所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鼓励社区的、民间的戒毒中心积极参与,并进一步推动现有的戒毒所转型。转型目标,是在提升现有戒毒所管理水准、规范其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成对吸毒成瘾者治疗、关怀和康复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型机构。该类型的机构可定名为“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

(二)无论是现有的戒毒所还是社区或民间的戒毒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以医务人员(或者受过良好医务训练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为主(比如三分之二),司法人员或者公安人员为辅。每个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都应该受到正规的、药物依赖治疗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社会工作者的录用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接受基本的医学及心理学等相关培训;

(三)戒毒所(中心)应当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行为治疗,并关注成瘾者的家庭、康复、文化学习、职业培训、正当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因素;提倡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流制”管理,即允许他们离所治疗。

——逐步推广由民间及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戒毒工作应尽可能多地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以更大的工作空间,让它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除了美沙酮这一基本治疗方法,还有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关怀和协助重返社会工作、住宿治疗集体、戒毒者互助小组、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认知治疗、寺院戒毒等。并制订全国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的章程、治理规范、治疗标准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建立由中心参与设立、各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指导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现行戒毒体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关系和程序,减少现行法中不甚合适、过于模糊、易被误用或滥用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补充《禁毒法》及《禁毒条例》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性规定,严格限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目标群体;具体可以由国务院协调公安部和卫生部门制定严格以医学科学为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将病人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感染者排除在强制戒毒之外,尤其是不能从事戒毒所内的劳动;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者进入戒毒所(中心)的条件、程序、定期治疗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进展状况报告等制度性规定以及离开戒毒所(中心)、转入社区康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并规定吸毒成瘾者有选择进强制性戒毒所还是去社区或其他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治疗的权利。

(二)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预算支出应当公开,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公众和各级人大的监督;设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审批权,应当从省级政府收到全国人大一级并避免出现部门争夺利益而重复建设的现象。

(三)通过综合的督导(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等机构),系统调研强制戒毒所内的健康和人权状况,以期在制度变化前,短期内先遏制住可能的人权侵犯和其他不合理现象。

(四)废除关于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者在强制戒毒后进行社区康复的规定,将社区康复正式并入社区戒毒;明确社区戒毒的程序性规定。另外,对于社区戒毒这种合同的违反,应该明确,除非戒毒者脱离社区戒毒后有明显危害社会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得将违反戒毒合同(协议)或者复吸作为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依据;

(五)改革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建立退出机制,使得他们在戒除毒瘾以后能够有效地回归社会。动态管控机制是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基础的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的机制,凡是有过毒品成瘾经历的人员都会长久地在系统之下受到监控。”   

 

作者为民间智库公共卫生治理项目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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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

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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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公共政策学者,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以及投资银行律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主要作品有《萌芽中的民主--2006/7艾滋病非政府组织选举》、《生命的权利》(译著)、《自由与枷锁——性倾向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副主编)等。 电邮:jiaping@healthgovernan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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