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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发现自己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在公共卫生和艾滋病领域最受关注的机构。

 

2013 1012 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及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的规定赫然在目,旋即引发轩然大波,并频遭排砖。艾滋病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小组纷纷表态抗议,认为不可以为艾滋病人贴上新的标签,并且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依据的支撑: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出来打圆场。,国家CDC性艾中心的主任吴尊友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指出如果专家论证充分,商务部方面可能会将这一条款从征求意见稿中删除。

 

关于艾滋病反歧视的道理,这里就不用多讲了。但这一事件再次显示出,我们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们,在这一问题上,似乎缺少起码的协调,这不禁让人对于政策制定者们的素养和部门间的协调能力产生质疑。而媒体披露的所谓高达70%的网友支持商务部的这一规定(见羊城晚报),也凸显出我们这些年来所做的防治艾滋病和艾滋病反歧视宣传方面的失败——这样简单的道理,在艾滋病已经流行了30余年的今天,绝大多数人居然还是做闻所未闻状,这又不禁让人疑惑:我们有关部门的艾滋病相关宣传教育的经费,都花到哪里去了?那些声称宣传知晓率达到人群的80-90%的各种项目评估报告,又是怎么弄出来的?

 

关于第一个质疑,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商务部的这个所谓的规定,出台的程序是什么,或者说,到底是谁起草的?如何能够证明,在草案出台前,起草者已经做了充分的功课(desk review),并征询了相关领域合格的“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不是事后亡羊补牢)?

 

2、由这个问题引申出我们如何面对这样一个残酷的管理现实,那就是随便一个行政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就可以由几个利益完全不攸关的人士,在缺少最起码的知识和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另一人群的核心利益进行“规定”或者“议程设置”,而完全不顾这一过程可能出现的“领导拍脑袋定调子”、“执行者参杂自身利益和偏见”、“部门的傲慢和无知”以及出了错“死不认帐”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负面效应。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一现实,应该如何改革这一状态?

 

3、改革的目的很简单:我们的行政部门,如何学会有效地利用体制内外的知识和信息,并充分协调各方资源,从而节约纳税人的血汗钱并减少错误的决策、决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震荡?

 

4、政府如何才能对于自身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相关规章、命令)进行约束,并对后果进行评估?体制内外如何拿出有效的制约手段(除了逆来顺受、抱怨、上访、转嫁成本、高呼自查自纠)?商务部的这一事件,不仅引发国内社区组织的不满,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让人产生中国政府部门间政策与立法不协调、不严肃,甚至可以随时走回头路的“不稳定”的印象,这是令人遗憾的。

 

5、艾滋病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们表现出了积极进取的一面,他们通过各种社交媒体,理性、成熟而专业地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这是值得称道的,也值得其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借鉴;更重要的是,值得政府部门的重视,正是这些活跃的关心自身和公共利益的民间社会领袖和组织的努力,才及时提醒了政府的相关部门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关于第二个质疑(也就是宣传教育质量),固然可以用“国家地大物博,盛产各种不同类型的中国特色观念,我国国民素质有待提高或者中国文化具有独特性,绝不可以让西方思想占领中国特色反歧视阵地”云云来予以搪塞。但如果我们本着严肃认真地态度,就需要我们耐心、深入地去考量:

 

1、媒体上所谓的70%民众支持的数字是怎么出来的,这表面上是给了商务部一个“代表大多数无知和无辜人群意见”的台阶,但瞬间就让有关政府部门躺着中枪:搞了那么多年反歧视,多少亿砸下去,这样基础性的知识知晓率怎么才不到30%?不过,我们至少需要反思仅仅通过政府部门做些形式上宣传的有多少实际效果的问题,反思将反歧视庸俗化(将反歧视简单化为可以和艾滋病人握手、共用厕所、拥抱、共用筷子吃饭)和蒋反歧视的反科学化(比如声称艾滋病不可怕云云——说这种致命的、折磨人的病毒不可怕,哄谁呢?你染了试试?)、反思为何媒体对相关问题多年来噤若寒蝉或者一味猎奇(扎针说、黄赌毒说)、反思何时教育部门能够将相关问题的正确知识以开放的方式纳入我们的教科书;

 

22007年,我国商业部和卫生部就颁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其第二十二条要求设立禁浴标志,规定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浴室等场所。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规定,都是以“显而易见”的皮肤病作为禁止入浴以及禁止从事顾客服务活动的标准,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称为艾滋病患者,则不一定会有显见的皮肤病变。商务部的规定,显然是自作聪明、画蛇添足了。

当然,我还是愿意相信商务部制定这一规定的初衷事好的,但接下来就是一些更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可操作性:是不是每个去浴池洗浴的人都要出示健康证扫描一下?调查每个公民的健康状况的成本谁来负担?隐私暴露的后果怎么办?如何避免作假?

 

事实上,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反歧视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上的权衡”。20多年前,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科比大法官就提出了所谓的“艾滋病悖论”,他指出,为了保障大多数普通人群的利益,就必须保护少数受艾滋病影响的边缘人群的权利(包括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行为者、共用针具的吸毒者、性工作者等),包括反对歧视、去刑事化,开放的行为干预措施(比如发放安全套不应该被认为是鼓励卖淫或者促进同性恋性行为、发放清洁针具不应该被认为是支持吸毒,反对歧视感染者不应该被认为是要支持他们去感染别人等等)。因为如果歧视和压迫这些受疾病影响的边缘人群(他们只是因为生理特征或者社会地位上的劣势,参成为传染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就会迫使他们转入地下,而他们的人群和行为并不会由此消除,这反而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形成了所谓“悖论”,即已经或者可能成为传染源的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应该受到基本的保护和尊重(因为人类不可能通过消灭掉他们从而消灭病毒,虽然病毒要对人类持续造成伤害),从而对普通人群产生更好的保护。

除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外,通过保护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方式(尤其是反歧视)是有效的疾病阻却方式。当然,和所有的公共政策一样,反歧视也有自己的“边界”。当这一公共政策无法有效阻却疾病传播时,那么就应该予以修正或者重新配套,或者说,这一公共政策也就达到了自己的“临界”,当然,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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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

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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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公共政策学者,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以及投资银行律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主要作品有《萌芽中的民主--2006/7艾滋病非政府组织选举》、《生命的权利》(译著)、《自由与枷锁——性倾向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副主编)等。 电邮:jiaping@healthgovernan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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