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者们的争辩是有一定力度的,他们往往会指责卖淫行为玷污了社会风气,并成为制造罪恶的源泉之一。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和朱熹是一致的,即只要能够自我控制或者“消灭欲望”就可以有效地“净化”社会空气。但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我们首先必须回答“为什么会有卖淫”或者“卖淫是如何产生的”这样一个问题]
[“扫黄”这一行为的核心,还是建立在“灭人欲”的基础上的,所以,除非目前的这种以性工作者为靶子的“扫黄”能够消除掉人的性欲,否则,就只能是折腾]
[在这一轮的社会辩论中,一些人依然把“性工作者非罪化”等同于“性产业合法化“。这一混淆是错误的]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减少外部权力对于人欲的影响,从而使它免于背离自然的走向]
中国人对于性事一向是“羞于启齿”的,虽然这种假正经后面的性压抑时不时可从餐桌上肆无忌惮的黄段子以及门户网站上对空姐模特女学生的意淫而窥豹一斑。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性压制(扫黄)一定永远有市场:性作为私密的活动是客观的存在和现实的需求,既然直面对应的渠道被遮遮掩掩的故作姿态所替代,那么这种所谓的“羞耻感”甚至罪恶感就有了被有效利用的“价值”,更何况,扫黄者们往往顶着“道学家”的帽子,这就使得他们能够仅仅通过口号和简单的行动,就轻松地将自己置于道德和政治正确的制高点:一千多年前,宋代的大儒朱熹就说出了“存天理以灭人欲”的话,灭掉人欲,似乎就是一个高尚的选择。
扫黄者们的争辩是有一定力度的,他们往往会指责卖淫行为玷污了社会风气,并成为制造罪恶的源泉之一。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和朱熹是一致的,即只要能够自我控制或者“消灭欲望”就可以有效地“净化”社会空气。但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我们首先必须回答“为什么会有卖淫”或者“卖淫是如何产生的”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女性(雌性)在生理上担负着生产和哺育后代的任务,她们很难在力量上与男性(雄性)相比,这就使得她们在资源的获取上处于劣势——而资源的获取是维系雌性及其后代生存的基本条件。性(以及性行为)由此和资源联系在一起,而对资源的占有意味着权力的大小,所以性和权力有着直接的联系,可以说,性“话语”(discourse)本身就是一种权力。
生物界的权力图谱到了人类这里产生了奇妙的变异,性的功能从传宗接代(动物们在发情期之外往往是不交配的)延伸到了欢愉和享受(通过避孕可以成功地使性行为独立于生育行为之外)。在动物界,雄性的失败者们将失去传宗接代的权力,而在人类社会,对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性权力的分配:皇帝们可以有三宫六苑,富裕的中老年男性可以娶三妻四妾;这一变化也使得对性的垄断同时具备了对“传宗接代权力”的垄断和对“性欢愉”垄断的特征。
从经济学上讲,对权力垄断(或者说,通过运用权力对于某种物品或产品进行垄断),将产生被垄断产品的“黑市”。在性方面,这一黑市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性的交易市场,包括卖淫。性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的(即雌雄双方是不是对对方有足够的吸引力),如果这一生物学的基础被权力的介入所扭曲,进而产生垄断,那么就具备了性交易冲动的内在基础。通过权力攫取资源的团体,实际上是用手中的资源去“换取”性——这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甚至是胁迫的)交易;如果女性获取资源的权利受到巨大限制(比如因为性别的不平等导致择业困难,或者受到歧视并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那么就会有相当数量的女性成为黑市“产品”的提供者;如果大量的男性得不到足够的性(比如,因为不当的人口干预导致男女比例失衡,中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5千万;或者相当多的青壮年男性缺乏社会上升通道而被滞留在社会地层,资源的获取能力受到限制,也就是成为容易受到一些女性鄙夷的“穷光蛋”),那么除了掠夺和强奸(如著名的古罗马人抢夺萨宾妇女的例子),剩下的就只有在黑市上“购买”这一条通路了(男男性行为者除外)。
这一不那么被所谓主流社会“常态化”的性所接纳性的表现形式,被美国的波斯纳法官归为“不轨的性”。“不轨的性”实际上无法被消除(比如强奸、变态性行为如恋物癖、卖淫、同性性行为),它必须有“通道”予以疏导。就卖淫而言,试图通过卖身来换取生存所需的资源的小姐群体(或者说,性工作者群体)和通过“黑市”购买到性(欢娱)的嫖客群体实际上不会因为压制而消失——因为对于资源的需求使得性交易一直都是存在的——压制最多只能影响其规模大小和公开化程度而已。
既然卖淫很难根除,那么下面一步我们就必须面对“如何处理卖淫交易行为“这一问题了。
对于当代的中国人来说,东莞的扫黄模式显然是老掉牙的:记者以嫖客身份卧底(驾轻就熟之余顺便饱饱眼福?)、官方媒体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以诲奸导淫的方式吸引眼球并进而酝酿群众运动“风暴”、警方迅速展开“打击”并用垂头丧气的嫖客和“小姐”的照片向公众展示扫黄的“成果”。然而,这一切似乎和者寥寥,甚至引发一片恶评。虽然官媒依然态度强硬,并指责对“小姐”们报以同情的网络大V们。
不管运动式的扫黄,还是网上多少有些自作多情地对小姐们报以的“同情”,实际上都是菏尔蒙作用下男性视角的展示。扫黄真地能够消灭卖淫行为吗?这个问题估计都没有人敢做肯定的回答;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东莞式的扫黄无异于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小姐群体,本来就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她们将失业,在运动式扫黄过程中可能还要遭受勒索和其他的人身安全威胁,但她们却因为自己的被污名化了的性工作者身份而无法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扫黄还将使得卖淫者群体流动化(流动到其他风头不紧的城市或者网店化)和进一步地下化,这不仅不能杜绝卖淫,反而会使得问题复杂化,并带来无法预见的性与健康问题;如果类似的扫黄活动在全国大规模展开,还可能在无谓地消耗公帑之余,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人们也有理由质疑,领导干部们包二奶和私密会所的消费是否会遭受同样大规模的“打击”?“扫黄”这一行为的核心,还是建立在“灭人欲”的基础上的,所以,除非目前的这种以性工作者为靶子的“扫黄”能够消除掉人的性欲,否则,就只能是折腾。
但是在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同情”声会不会受到“小姐”们的认可呢?尤其是这一同情是在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或者说,在我们很少听到女性性工作者自己的声音的背景下发出的时候?对于反对扫黄的(男)人们而言,固然可以被攻击为对东莞扫黄败了自己的兴而感到沮丧甚至愤怒,但他们的关注点无疑已经指向了“性权利”以及卖淫问题的社会根源,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已经开始关注个体对于自身性行为的决定权,但这一关注依然缺少女性作为主体的深度参与——这无疑昭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思维方式的痛苦和艰难的变迁。
如果女性群体(包括作为出卖肉身的主体即性工作者,以及其他所谓“良家妇女“)作为一个整体,无法真正意识到自己有权利主宰自己的身体,进而意识到自己的性权利包括性的选择是受到社会资源-权力的分配过程影响的话,上述这一变迁将是不可能完成的——剃头挑子一头热,一个巴掌拍不响。女性自身应该进一步认识到,她们的附庸地位也同时来源于自身群体内互相间瞧不起(基于男权视角的道德观而产生)、相互的污名和指责、贪图一时的享受以及过度依赖男性庇护者的心理。如果她们无法面对这一痛苦的现实并承认它的存在,那么等待她们的就是性权利的被剥夺或者被侵蚀,她们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将受到限制,她们往往指望通过其他女性同胞承担(失去贞操的痛苦/风险)的心态,将加重她们自身整体的困境。当她们还在为以自己能够拥有的高级护肤品品牌、包养者的权势和收入而沾沾自喜时,当她们依然以是否拥有昂贵的房产作为挑选对象的核心标准之际,或者和自己的母亲们一道,学着对出身寒微的年轻男子嗤之以鼻、或者将家庭的不和谐归罪于年轻美貌的“第三者”的时候,她们并不比性工作者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相比之下,性工作者们反倒是勇敢的,她们毕竟是在自己支配自己的身体以期获得财务上的独立,虽然这一过程可能充满了无奈。
但无论如何,东莞式的扫黄依然是粗鲁的,央视的大肆宣传,更显示出一种拒绝去体谅他人感受的自私与傲慢。它很容易将问题的根源错误地归咎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性工作者人群,其运动的指向,也必然将性工作者置于一个更为艰难地环境中(失去收入来源、面临被抓捕的境地),这和当局所声称的要消灭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对于性产业的整治,实际上应该遵循“非罪化”原则,也就是不应该将从事卖淫活动的性工作者罪刑化(包括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类似劳教的收容教育制度去严惩),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会使得性工作者称为执法者的盘剥对象,并造成包括性侵害、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在内的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性工作者们事实上也由此被剥夺了任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因为暴露身份给警方即意味着受到处罚。罪刑化性工作者实际上是官商勾结并形成有组织地下性产业的主要原因。
打击所谓卖淫嫖娼的根本,重要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而不是以性工作者本身为打击对象),即那些大规模有组织地容留、组织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有组织的犯罪往往还涉及拐卖妇女、非法拘禁、人身伤害、大规模系统性的性侵犯、与执法机构相关连的贪腐行为以及洗钱。这些才是真正的挑战,不是通过抓几个“小姐”、“嫖客”,或者关几家无权无势,没有人“罩着”的路边店就能够糊弄过去的。所谓的“失足妇女”收容教育机构,已经称为权力寻租和人权侵犯的滋生地,应该像劳教机构一样予以废止。
要消除性工作的社会根基,还在于营造性别更为平等(gender equity)、收入分配更为公平的社会,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更为公平的就业环境。政府和企业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得更细、走得更远:
1、保障哺乳期妇女工作权利,这应该是强制性规定,从而减少妇女因为未生育而找不到工作、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的困境;
2、禁止用人单位通过以性别、年龄乃至姿色为条件作为招募妇女条件的行为并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3、为妇女就业提供更专业化、人性化的培训和系统支持,包括鼓励成立更为接地气的专业的官方和民间咨询、培训机构,并予以监管;杜绝搞几个所谓形象工程,诸如妇女就业促进示范区之类的东东;
4、制定更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使得妇女可以在受到歧视和性骚扰时,能够有效地申诉并获得救济;
5、营造妇女参与公共决策的社会氛围,反对媒体将女性身体当做亵玩和引发下流想象的对象;当然这也需要女性更多的参与;
女性对于社会事务充分参与,是保障妇女权益(包括性工作者权利),乃至消解社会性别不平等、进而消解性工作产生的根源的保障。女性应该有为自身身体做主的权利,这就涉及到“性自由”,性自由不仅在于能够做什么(尤其是为所欲为的所谓“男性的”性自由),而在于不愿意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用时髦的话将,就是女性有列出性负面清单的权利)。女性拥有说不的权利,意味着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上需要有更大的平等和保障,而不是象今天这样,很多人只能靠姿色求生(去争当什么模特、空姐、女学生、女演员、女主持)和博出位,去寻求事实上被“性交易化”了的职业,最后再被作为“祸水”予以批判和打击。
在这一轮的社会辩论中,一些人依然把“性工作者非罪化”等同于“性产业合法化”。这一混淆是错误的。性工作者的非罪化本质是尊重人的个体行使支配自身身体参与性活动的权利,无论这一活动是不是有”交易“的特征(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情人节送花、温馨情人套餐以后发生性行为算不算”交易“?如果把金钱-物质输出作为性工作衡量标准的话?)承认个体间合意的性行为,国家无权予以干涉;但是,产业化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产业化意味着性工作规模化,也就是刑法中提及的组织、容留、引诱卖淫的行为,对于产业化的限制,表现出了政府和一个特定的社会对于因产业化行为引发的一系列不可预测后果的担心:拐卖、黑帮化、洗钱、教育失控和道德标准的变动等等(而不是对性行为本身的担忧),这就产生了将性产业合法化(也就是放到桌面上来规制化)还是继续予以打击的不同论点。但无论如何,性产业的合法化与否和我们社会对于”打击性产业“就是”扫黄“,扫黄就是”抓鸡“的单向度思维方式,完全是不同的。
食色,性也。朱熹错误地将天理与人欲对立了起来,人欲是符合自然的,当然就符合天理(也就是nature law,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法”),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减少外部权力对于人欲的影响,从而使它免于背离自然的走向。也就是说,人欲和天理不是对立的,只是应该保持符合自然规律的状态:任何通过权力和资源的不合理垄断(或者说腐败),而使得女性——性关系中较为被动、社会权力架构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失去对自己身体和性行为的自由支配权,或者使得这一自由支配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以及使得社会体系中不太容易占有资源的男性(尤其是步入性成熟期的年轻男性)失去合理的性权利的行为或者制度安排,都是挑战这一自然状态的真正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掉西湖和北京胡同里的秘密会所,比运动式的东莞扫黄更符合自然的需求)。
我们要做的,就是拨乱反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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