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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香港弹丸之地,特首的普选喊了多年,也没见没多少人去关注;内地人就更不用说了,入了境就直奔铜锣湾,比港仔们还“务实”。但似乎一夜之间,情况就发生了逆转。

 

2014年8越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改方案进行表决并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

 

一石激起千重浪。这一《决定》,将关于香港政改的辩论,放到了前台大众的面前。根据权威官方媒体颁布的文本,《决定》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

 

1、2017年香港特首可以由普选产生;

2、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提名委员会提名2-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该提名委员会产生办法参照第四届(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规定;

3、香港合资格选民在上述候选人中投票产生特首,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如果普选具体办法在香港立法会通不过,那么2017年选举就沿用上一届行政长官选举的老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决定》草案说明中称,“港人治港”的标准和界线,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这是制定本《决定》、也就是普选办法核心规定的理由,全国人大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所以也有必要做出上述的规定。

 

我认为,《决定》所做出的规定,由于缺少法理上的论证,缺少可操作性,抑或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是值得商榷的。

 

一、爱国爱港问题的核心,不是要不要爱国爱港,而是谁有权来确定谁是爱国爱港,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

 

1、 爱国爱港是候选人的必备资质,但如果把这一抽象资质单独拿出来作为具体条件之一予以确认,就会出现可操作性的问题

 

我认为,爱国爱港作为候选人的资质,实际上是《基本法》的题中之意(一些持不同意见的法学专家指出,香港《基本法》里没有做“爱国爱港”是行政长官条件之一的规定,这种论辩,貌似有力,但实则很容易被人扣上“不爱国”的帽子)。但是,候选人的资质,应该是一个综合的条件集成,比如一定的年龄、国籍、能力等等,这些条件,应该是具备可操作性的、通约的、具体的,比如条件之一可以是候选人应当是香港永久居民,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判断起来简明易了。但如果将爱国爱党这一抽象的概念作为条件,那么操作起来,就会有麻烦。在一个竞争性的共同体中,会成为一个“伪命题”,因为总会有对立的竞争对手提出对方是“不爱国爱港”的,而且也很难予以证明。

 

 

2、 谁有权力确定他人爱国与否?单独通过1200人的小团体确定(或者确保)他人是否爱国爱港是否缺乏法理基础?

既然是普选,候选人是不是爱国爱港,只能由全体香港适格的选民来决定,不应该由一个1200人左右的小团体来决定,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一小群人决定其他大多数个体是不是“爱国”的情况,这显然是荒唐的,也会为权力的滥用,奠定基础。如果这方式成为先例,那大陆人民是否爱国,是不是也要由类似的小团体来决定呢?如果这样,那谁能够保证,我们中的任何人不会某一天突然就莫名其妙成了“叛国者”?那我们的法律,要来何用?

 

3、 如何将确定候选人是不是爱国爱港与确定候选人是不是“听话”相区分?

 

这就涉及到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证明爱国与否,只能采取“反向证明”方式(即所谓负面清单的方式),但这就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不可以随意(否则就成文革式扣帽子了)。但仅仅证明爱国之类,又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呢?我们假定一个人被“确定”为爱国,但他/她的能力却不足以治理香港,那么,这样的候选人合格吗?

 

“爱国”和“爱港”,应该是一致的,但如果一个爱港的人士,为了香港的利益,和中央政府产生不同意见,那他会不会被随意扣上不爱国的帽子?反过来说,一个尊重中央意见的候选人,如果惹怒了香港居民,被认为不爱港,那他会不会失去候选人资格?如何协调爱国和爱港?提名委员会又如何能够确保不把“爱国爱港”和“听话”相混淆?

 

二、二次投票制框架下,如何保证民意的最大实现?

 

如果我们以要确保爱国爱港为理由,通过委员会制进行二次投票选举(第一次是提名委员会投票,第二次是全体合格选民对被提名确定的候选人投票),那么,提名委员会就应该是经过普选产生的,或者说,要确保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具有代表意义。同样,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和投票程序,应该透明和公正,以确保能够最大限度代表香港人民和大陆的利益。

 

选举的普选权包括两重意义,第一层是普遍的选举权,第二层和第一层不可分割,那就是普遍的被选举权(它们的区分,只是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质不一样而已)。如果提名程序出现问题(诸如程序不透明、不公正、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适格、有隐私舞弊现象等),那必然会伤害到选举的质量,进而危及选举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我们解决不了这一极具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会徒然授人以柄,被认为是选举受到了操控。同样,在合法性基础受到质疑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将面临一系列技术性挑战,比如委员会某个界别的选民自发推荐候选人(假设参与推荐的选民人数在该界别内的比例,超过了该界别自己推荐的候选人所获改界别内选民的支持度),但提名委员会界别代表拒不同意接纳,或提名委员会不予投票通过,会不会引发争议?一旦类似情况反复发生,提名委员会除了用不爱国爱港之名予以解释,还有什么别的方法?如何才能是自己摆脱“内部交易”的攻击?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如何避免香港问题波及台湾以及大陆周边的国际关系?

 

大国之道,信义为重。今年在台湾爆发的“太阳花”事件,已经强烈暗示出台湾部分民众对大陆台湾政策的不信任。香港特首普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在国际关系的视角中被放大。香港问题,也必然会涉及中英关系、中美关系、中欧关系乃至中国和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关系问题,慎重思考,谨慎行事,应该是中国现阶段的政策选项。那种动辄提“霹雳手段”的言论,将会被证明是不负责任的。

 

结语

 

3000多年前,商的君主汤一次出巡时,发现猎人们四面织网,并告诉他这是为了易于捉鸟,汤斥责这种做法是暴君式的(“非桀其熟为此也”),不给鸟兽留活路,于是乎下令撤去三面的网(《吕氏春秋.孟冬记.异用篇》),网开三面的汤被后世认为德及禽兽,诸侯闻其仁政,纷纷来附。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大陆缺少民主选举的经验,但这恰恰应当成为我们虚心研究民主、促进民主的理由(我们应当记住的是,民主也是我们提倡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更何况,商汤的典故告诉我们,在这古老的国度里,即便是没有民主的君主专制之下,也依然有着数千年推崇仁政的传统。我们应该智慧地解决好现阶段的香港问题,通过谈判、沟通和将心比心,通过虚心地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和应对策略。我们应当考虑到,选举是一个法律技术含量很高的议题,所以就应当本着尊重科学、尊重学术规律的原则去行事。联产承包责任制、广东的改革开放、浦东开发和一国两制一样,都体现出了一个“放”字,正是因为放,才有了搞活,才有了外来投资纷纷涌入。同样的道理,现阶段我们解决不了的事情,就应当放手让香港人民通过自身的聪明才智去寻找解决的路径。我们应当相信香港人民,相信他们有能力治理好香港——毕竟,正是香港人民的辛勤劳动,创造了今日香港的自由与繁荣。今天,香港社会有着民主的需求和呼声,我们更应当注意并尊重这一呼声,并做出积极、正面的回应,而不是去四面撒网,再等着去施展什么霹雳手段。

 

正如邓小平先生所提倡的,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用实践作为检验谁是真的爱国爱港的标准,要避免那种过度的“革命浪漫主义”和“主观主义”。先人的智慧,依然是我们前行的指引;收放之间,才能化抵牾为动力,毕竟我们都明白,一个繁荣、自由和民主的香港,才真正符合大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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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

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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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公共政策学者,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以及投资银行律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主要作品有《萌芽中的民主--2006/7艾滋病非政府组织选举》、《生命的权利》(译著)、《自由与枷锁——性倾向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副主编)等。 电邮:jiaping@healthgovernan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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