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12月18日,学者李银河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对所谓拉拉身份曝光的回应》,声称自己的伴侣是一位“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的变性者”。
这样的消息对于八卦媒体和娱记们而言,无疑是天降甘霖。一些专家兴奋地向媒体搬出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同性恋不再“入罪”)、2001年《CCMD-2》(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关于同/双性恋不再是精神病规定的老皇历,而LGBT(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社区的一些人士,则用词拗口地批评李使用“同性恋”和“异性恋”的两分法,用男性第三人称“他”来称呼自己的伴侣,称这一分类陷入了传统的“同性恋”/“异性恋”,以及男/女的二分法当中。一时间好不热闹。
其实,重要的已不再是关于同性恋的传言,“性”伴侣的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才是这一轮辩论的亮点。
但传媒和大众似乎仍把焦点聚集在“同性恋”和出柜问题上,在他们眼中,李银河实际已经是半推半就、羞羞答答承认了自身性倾向;而披露自己的性伴侣是“变性人”一节,更是击中了大众的敏感点:同性恋、变性、多性伴,太刺激了!难不成这原来就是传说中的性的自由的境界(简称“性自由”)?
要想理解这一问题,必须要从上文中提到的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角度,同时来分析。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代表着先前被隐藏的人类多样性的两个方面,性倾向包括“异性恋”(被男人吸引的女人,以及被女人吸引的男人即属此列),“双性恋”(被男人和女人吸引的女人,以及被男人和女人吸引的男人),“女同性恋”(被女人吸引的女人),以及“男同性恋”(被男人吸引的男人),此外还有无欲人(Robert Wintermute,《同性恋和印度刑法典第377条:一个重要人权议题》,贾平译,见褚宸舸主编《自由与枷锁:性倾向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98-100页)。
“社会性别身份”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性倾向”的社会现象。每个人都有一个性倾向和一个社会性别身份。个体的社会性别身份不仅仅指向于他们的生理上是男是女,还要指向在心理性别以及他/她们身体特征表现的方式 (包括通过荷尔蒙和手术对其身体进行的改变)、发式、衣着、化妆、声音和举止之间是否契合。如果一个人出身的生理性别是一个样,却意识到其生理性别和他(们)的心理性别不相吻合(简单举例讲,就是明明是女儿身,却坚定认为自己应该是个老爷们),那么通常就会归类为“变性人”(transgender)或者“性身相异者”(transsexual)。而那些有着不同染色体类型或者身体特质,从而不能够被清晰地归类为男性或者女性的,就叫做“阴阳人”(intersex,简单地讲,就是同时具备男女第一性征即生殖器或者外生殖器不清晰的人)。这样,我们就有了下面两组对照:
性倾向: 异性恋 双性恋 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 无欲者或独身主义者(asexual/celibate)
社会性别身份:男性(契合) 女性 (契合) 变性人(身心不契合) 阴阳人(不同染色体特质)
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的男女同性恋和双性恋者不是变性人、性身相异者或者阴阳人,而许多变性人/性身相异者或者阴阳人实际上是异性恋者。同样,性倾向是异性恋的人,可以是个男人,可以是个女人,也可以是变性者或者阴阳人;“LGBT群体”这一表述,指的是被性倾向所定义的少数人群,以及被社会性别身份所定义的少数人群的集合体(通俗点讲,应该是LGB+T,因为T是一个社会性别身份上的概念)。
当我们理解了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区别,以及它们和每个人的固有关系以后,我们就可以对性这一现象进行更好的分析。具体到性倾向,任何关于一个人是异性恋、双性恋、男女同性恋的表述,都可以意味着:一是,一个人的(性)吸引方向(即感情吸引);二是,(性)行为方向;三是,他们行为的一个特殊情境下的方向,即如果仅仅靠“情境性”的性行为就判断一个人的性倾向,典型的例子是男监中的“鸡奸”行为;四是,他们的身份认同(比如说他们认为自己的情感的-性的方向是什么样的,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归类为某一个社群)。上述四种性倾向的含义互相之间并不一致,尤其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意义,使得性倾向的意义/定义进一步趋向复杂化。比如说,一个已婚(和女性结婚)的男性,经常和其他的男性发生性的关系,并主要受到男性的性的吸引,但却认为自己是个异性恋,并与自己的太太保持者频繁的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一种和第三种性倾向的定义,他可能是个男同性恋;根据第二种定义,他又可能是个双性恋,而根据第四种定义,他却是个异性恋。所以,当李银河说,她的伴侣是一位“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的变性者”时(有些采访暗示,该伴侣做过了手术),那么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李本人心理认同(至少她口头这么说)自身为异性恋,根据上述第四种对性倾向的定义,她属于异性恋;
二、李的伴侣“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符合社会性别身份身心不契合特质,属于变性人之列(严格意义上讲,在变性的社区中,没有做过第二性征和第一性征手术是不太被认可的);
三、李的伴侣心理为男性,并称以“男人的心理找一个我爱的女人”,根据上述第四种定义,该伴侣是异性恋,反证李也是异性恋者;
四、如果该伴侣没有做性征手术,生理女性,二者发生性关系,根据上述第二和第三种定义,李应该属于同性恋者。而根据第一种定义,李则属于双性恋。
本文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对李银河教授的性倾向做出鉴定,而是想指出,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不予以区分,就很容易望文生义地得出“同性恋”喜欢搞变性之类的结论来。近年来,一些“同志”组织也经常组织“异装”秀(即男扮女妆)之类的圈内表演,一些社区人士和专家,动辄将这一同志圈的文化现象,和变性相混淆,更加重了圈外人士的误解。
更进一步说,明确了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之间的区别,就会明白,性倾向歧视只是性态(sexuality)或性自由(sexual freedom)的一个方面,性自由可以包括如恋童癖(paedophilia)、卖淫(prostitution)、色情(pornography)、乱伦(incest)、一夫多妻(polygamy)、受虐狂(sado-masochism) 等情况,如果法律进行干预,则可能会阻却性自由,但只要法律对这些行为处理的方式是一视同仁的,那么就不涉及性倾向歧视。比如,一些人把警察依法抓捕组织同性卖淫行为认定为是歧视同性恋,显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警察只针对同性恋者进行抓捕(而不论他们是否只是进行了私下和意的性行为还是卖淫行为),那就会涉及(性倾向)歧视问题。
不同的性倾向人士,都可能有性自由的行为,比如多性伴行为,当然,法律和伦理如何规制,是另一个问题。所以,如果把多性伴作为同性恋者(尤其是男同性恋者)的特征予以宣扬,就会加大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间多性伴行为较多,但我认为,人群小和缺少社会规制后产生的“性便利性”或者对性的可及性的提高(即容易得到性),实际上起着很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推动同性婚姻或者同性伴侣立法,有其社会现实意义,因为只有承认同性性倾向的存在并予以平等对待,才可能将其置入一定的社会文化语境和制度环境下予以规制。
人类中的每个个体都可以拥有某种特质,借以形成不同的“身份”。比如,通过生物性别,人类一般可分为男性和女性;每个人都有祖先(决定国家和民族的起源);依照宗教信仰将人群进行分类等。但是,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作为人类的特质,其概念的产生时间并不长久,原因在于遭到人们的忽略(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每个个体都是异性恋者,也不会是变性人)。作为人类每个个体的特质,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身,每种方式都定义了一个多数群体和一个少数群体,或者说,一个更强有力的群体和一个(相对)较弱势的群体。相对于同性恋者而言,异性恋者是一个更强势的群体,相对于男女的区分而言,变性者们显得十分弱势(以所谓的“人妖”而论,其寿命都很短,源于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压力)。
不幸的是,在今天中国的社会中,同性恋和变性这样的概念被“妖魔”化和“娱乐”化了(典型的心态是“去泰国看人妖”之类)。对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言,他们更需要的,往往不是社会猎奇的目光,而是基本的、平等的权利保障。但现今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之余,还把性自由当中的多性伴、性乱、恋物等有意无意地和性倾向做“链接”,目的是让人产生联想,甚至是为了博人眼球,这无疑是错误的,长远而言,只会对弱势人群造成更大的伤害。
李银河的性倾向是什么,并不重要,作为公民,她大胆披露自己的私生活以助力推动多元共融,作为学者,她推动同性婚姻法案,这些都值得称道。但多年来,她似乎并没有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和社会影响力,告诉大众如何厘清错误的观念,从而营造一个对弱势群体更为友好和温馨的社会环境,也是憾事。
恐惧和误解,源于无知,消除无知,当然应该用事实和真理予以阐释,光靠悲情牌和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李银河指出,欧美的政要们如果不懂得什么是LGBT,就会被认为是不懂政治(大意)。需要指出的是,欧美有着强有力的同性恋社会运动,其研究水准也非我们可比,基督教原教旨和同性恋多元共荣原则的不断碰撞,才产生了今日欧美社会对异数的宽容(美国是去年才有同志婚姻的历史性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路还很长。 ■
(作者为非营利智库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的创立者和负责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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